智慧局於今(115)年1月1日開始施行,開放發明及設計專利再審查及分割案亦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等措施;今年為回應外界建議,放寬發明及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之年限,以便利申請人更加全面運用延緩實體審查制度,並進行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之準備。本次修正重點包括:
一、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,以一次為限;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、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,由現行三年放寬為五年。(修正規定第二點、第四點)
二、明定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,以一次為限;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、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,由現行一年放寬為二年。(修正規定第三點、第四點)
三、明定專利專責機關得不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,或終止延緩實體審查程序之依據。(修正規定第七點)
